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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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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基层卫生机构诊疗费标准出台



  据新华社济南7月21日电 (记者刘梦瑶)“省内各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人次,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日前,山东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通知,就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山东省要求,各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人次,具体标准将由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项目付费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基金支付比例较低的地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也将从低核定,最终个人支付部分不得超过2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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