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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 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制定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利润额的不同,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减按50%的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您若符合以上条件,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认定手续,认定后可暂按税收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如需进一步了解有关规定,可登陆潍坊地税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wfds.gov.cn)、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顺祝事业兴旺!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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