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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刘伟 刘雨东 郎咸华)“如何解决房屋拆除未注销、房屋签订协议不能注销等问题?”近日,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门下发《关于被征收或被拆迁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建发〔2011〕20号),对此作出说明,提出要求,这是该局为消除无效房产证带来的种种隐患,切实维护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快城市拆迁和征收步伐,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务实举措。 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步伐的加快,因种种原因许多已被拆除的房屋没有及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期间有关遗留问题,不仅造成存量房统计数据不规范,而且造成大量无效房产证继续在社会上留存,不仅严重影响了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也给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埋下了隐患。为此,由市房产交易中心牵头,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兼顾新旧条例涉及的相关问题,并参照兄弟城市的成功做法,制订出台加强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或被拆迁房屋的登记管理通知,涉及内容主要有八条,即:第一条为征收条例施行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规定;第二条为拆迁条例施行时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规定;第三条是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已经死亡,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情形;第四条是协议拆迁项目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规定;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或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对申请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第六条是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拆迁条例施行期间遗留问题的调查、统计及办理期限;第八条是对新征收条例施行后相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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