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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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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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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本报讯 (记者韩立新)8月14日,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为加强我市高层建筑的安全管理,我市日前出台新规,对高层建筑安全作了明确规定。
  高层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工商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高层建筑应当自地上第三层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6米的第二层起按照下列标准逐层设置救生缓降器。在应急方面,要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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