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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今日起实施
律师辩护有望破“三难”
刑诉法修改存四大期待
2011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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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民意
律师辩护有望破“三难”



  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8月30日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我国现行的刑诉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经过一次修正。今年8月26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的面较大,修改的条文比较多,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众多的修改条款中,有一章格外引人注目,那就是第四章“辩护与代理”。因为它涉及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让律师辩护有望走出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困境。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曾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所言:“辩护制度的完善是此次修改最令人满意之处。”
两法相关规定未衔接
  据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英辉教授介绍,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很多条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律师会见权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律师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只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无需事先征得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整个会见过程和内容不被监听。
  在律师阅卷权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律师法则进一步扩展了律师查阅案件的范围,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在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必须事先征得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同意,如果是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控方证人搜集证据时,还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而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凭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而无需征得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同意。
未衔接造成律师辩护受困
  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在接受采访时谈到,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不衔接,造成辩护律师深陷各种困扰甚至危难之中。比较常见的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有调查表明,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意愿在下降,一些地方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不仅数量不足1/3,而且辩护律师意见不被重视的情况也非个别。
  “现实中,双方各持己见。律师要求按律师法行使权利,但侦查机关却搬出刑事诉讼法来‘说事’。虽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但并没有规定有关部门不执行怎么办。”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法研究会秘书长刘克滥律师说。
  刘克滥也承认,尽管为解决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相关部门作了一些努力,但是收效并不明显。律师会见难依然存在,律师调查取证仍旧困难重重,律师阅卷权也不能完全实现,而且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律师法在实践中被未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架空了。”
  不少律师反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常会被侦查机关以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而阻止。只要侦查机关不同意,律师就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据了解,目前,侦查机关阻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基本分为五种:“本案涉及国家机密,不能会见”、“办案人员出差,得等他回来”、“太忙,没时间安排”、“马上就移送审查起诉,不安排会见了”、“已经会见两次了,不再安排会见”。
进步之处在于两法衔接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基本实现了与律师法的衔接。
  比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同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切实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陈光中介绍,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原来一直不明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侦查阶段的律师明确为“辩护人”,新增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众多专家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基本上解决了律师“三难”问题,其进步之处在于解决了与律师法的衔接,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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