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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下月起超定额用水要加价
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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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新规
中心城区下月起超定额用水要加价



  本报讯 (记者孟祥风) 10月17日,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自11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
  据悉,今年10月1日起,市物价部门已将原先五类用水简化为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经营服务业、工业和行政事业用水,执行相同综合水价4.4元/立方米。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浴、洗车、美容美发、优质水加工行业,综合水价由5.10元/立方米提高至6.00元/立方米。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养老服务机构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即综合水价3.20元/立方米。
  在此基础上,自11月1日起,中心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计量基数按用水量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基数(定额水量),保障用水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由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具体确定;第二级水量为超基数50%(含)以内的部分;第三级水量为超基数50%以外的部分。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加价标准为:第一级水量执行现行综合水价,第二级水量在现行综合水价基础上加价50%,第三级水量在现行综合水价基础上加价100%。
  此外,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继续执行潍坊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政管理局《关于潍坊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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