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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大幅提高
2011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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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大幅提高
起征点最高月销售额2万元



  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1月1日起大幅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企业税负、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负将降低。此外,新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在1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财政部第65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而此前的规定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而此前的规定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实施。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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