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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建筑垃圾运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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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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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建筑垃圾运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处置和运输建筑垃圾行为,切实维护市容环境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开展建筑垃圾运输集中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内(东起潍安路西至西环路、南起潍胶路北至北环路)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拆迁施工及房屋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通告。
  二、严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7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三、严禁无牌无证运输。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道路运输证、运输车辆行驶证以及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此前其他部门发放的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一律作废。
  四、严禁超限装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平口装载、覆盖运输,严禁沿途脱落扬撒、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五、严禁以包代管。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相应的冲刷、排水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管理。凡不携带相关准运证照、不密闭、不篷盖、车轮及车体污损、超限装载的车辆,一律不准驶出施工现场。
  六、城区建筑垃圾运输集中治理行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市政、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市区联动,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处置和运输建筑垃圾行为。
  七、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各区在各建设施工现场出入口和道路主要节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对建筑垃圾运输实施全程监控。
  八、凡违法违规处置和运输建筑垃圾的,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市民可以通过拨打110、12345和12319等举报受理热线电话,对违法运输、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十、本通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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