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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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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按最高限上调增值税起征点
惠及全市3.5万小微企业、户均年受惠2457元



  本报讯 (曹君志)近日,从市国税局获悉,潍坊市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新标准: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经测算,新标准将惠及我市3.5万户个体工商户,占全市正常经营个体工商户的89%,年涉及增值税优惠约8600万元,户均年受惠2457元。
  所谓起征点,就是规定一个开始征税的起点标准,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而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应当就全部销售额(包括起征点以下的部分)计算纳税。设置起征点的目的是为了照顾那些经营规模偏小,营业额较低的纳税人。
  据市国税局负责人介绍,我市此次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是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进行的。此次调整幅度较大,充分体现了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力度和决心。
  自1994年以来,我市在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上限的选择上,一直采取“从高原则”。如2004年1月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提高到最高限5000元。此次继续按最高限上调增值税起征点。起征点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就业和扩大再就业,符合以人为本、普惠于民的总体思想,也是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措施。
  潍坊市国税局也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质量,完善和改进已经实施的“两快一简”、“免填单”等15项服务举措,确保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为打造优良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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