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民生·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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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职工工伤就医补助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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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须擦亮眼睛
20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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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职工工伤就医补助有新规定



  12月12日,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室获悉,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政府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市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2元定额。到本市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等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伙食费标准为每天20元定额;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住宿费最高报销标准为每天150元,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同时,做好1至4级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定期划拨工伤保险基金。未参保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被鉴定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在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过程中预留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记者韩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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