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管理难度较大 从业人员想法不一 |
家政行业成劳动合同“盲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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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我市家政市场用工旺季已经到来,家政人员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局面,家政行业的收费比用工淡季高出不少,家政工的工资也随之提高,许多市民闲暇时纷纷到家政公司暂时充当家政人员。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家政行业用工有着较强的流动性和临时性,因而在我市家政行业中没有公司能与员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协议多不规范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此,记者采访了城区多家家政公司。有的家政公司告诉记者,作为中介单位,和公司员工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必签订劳动合同;也有家政公司表示,为了留住优秀的从业人员、增强竞争力,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在没有做大前,根本无力承担“签合同的后果”;还有家政公司表示,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潍州路某家政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家政服务人员以城区的下岗职工等家庭困难者和周边县市的农村青年为主,并非全职家政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到了年底活忙的时候,很多钟点工都是同时在好几家家政公司登记,有些干不了几天招呼都不打就走了。而一些要求较高的雇主也会经常更换保姆、钟点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和雇工签订合同根本不现实。” 新华路一家家政公司的负责人则表示,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家政公司想要实现“员工化管理”并不现实。所谓“员工化管理”是指家政公司与家政工签订劳动合同,让家政工成为公司员工,遵守公司章程,按时从公司领取薪酬。一家政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员工化管理”最大的受益人是家政工,成为员工后,家政工不仅能参加专业培训,工作优秀的还可以享受公司购买的社保。然而公司在没有做大前,根本无力承担“签合同的后果”。且如果公司和雇工签订合同,则公司需要付出的费用相对而言将会大大上涨,而现在家政公司雇用员工的费用已经达到了高点,若进一步提高费用则会使部分雇主望而却步,对家政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从业人员态度不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面对签不签合同这一问题,家政从业人员的看法也不一样。 从临朐县来的刘霞在潍坊已经做了两年保姆,她坦言自己不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合同虽然有保障了,家里上有老、下有小,说不定什么时候不想干就回家了。而签了劳动合同就感觉被‘套住’了,不自由。现在这样自由打工也好,签了合同会受限制。”同刘霞一起打工的张娜说自己2004年就来潍坊了,换过七八个雇主,月薪从最初的450元涨到了现在的1400元左右,她说:“我们出来就是为了多挣点钱,现在保姆比较缺,我们一般是哪家给钱多我们就去哪家。签了合同后就不能随便换老板,这就等于被拴住了,不划算。” 与刘霞、张娜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刚刚来潍坊做钟点工的朱女士非常期待一份劳动合同。“做家政这一行的,收入很不稳定,忙的时候一个月能挣到2000块钱,清闲的时候可能找不到活干。如果签了合同就有了最低工资保障。再说,有了合同,公司就得给缴纳保险,就可以解决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问题,这样干活心里也踏实。” 签订合同要看情况 潍坊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夏茂昌认为,家政工作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要分两种情况来看待。如果是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要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推托。如果是临时性、季节性及辅助性等非全日制的临时雇用关系,用人单位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夏茂昌说,虽然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家政公司的介绍,并受家政公司的派遣,以非全日制用工即钟点工或小时工的形式,到业主家里工作,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郭保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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