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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业病危害 保护劳动者健康
2012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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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业病危害 保护劳动者健康
——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尹文林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日前,围绕我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尹文林。
  记者: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我市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又迈入了新的里程。尹局长,日前国家修改出台了新的《职业病防治法》,这一举措有何重大意义?
  尹文林: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目前我们也在抓紧学习。下面,我简单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这次《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着重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方针。其中一大特点,就是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原《职业病防治法》施行九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职业病高发的势头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从“毒苹果”事件到张海超“开胸验肺”,尘肺病、化学品中毒这些职业病触目惊心,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落实难,监管体制不理顺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这次修改,针对解决这些问题,围绕“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多项法律制度。
  一是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二是理顺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围绕职业病的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理顺了监管体制。“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安监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意义重大。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职业病的预防措施。从用人单位建设项目的门槛准入到生产过程控制,再到政府部门的监管等各个方面,明确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强化了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改变了职业病防治“重治轻防”的状况,真正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四是在诊断程序、制度设置等方面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来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并增加了民政救助等保障职业病患者权益的相关措施。 
  总的来说,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解决了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了职业病防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更有利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记者: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预防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尹文林:如何加强职业病源头控制和预防,是这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又与安监部门职责密切相关。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职业病预防和监督检查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这次修法特别新增一条,突出强调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这就明确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提高了罚款上限。如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罚款上限由三十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
  二是加大了前期预防力度。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新增第十四条,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鼓励和支持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特别是新增加了设备要求,拓宽了从源头控制的途径。
  三是突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增加了对从事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规定。粉尘是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主要职业危害之一。将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加大对粉尘职业危害的治理和控制,防范尘肺病的发生。
  四是强化了现场监督检查。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主要体现在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上。并赋予了若干职权,如安监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安监部门可以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等。
  记者:为全面做好我市的职业病预防工作,市安监局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尹文林:《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立即施行,安全监管部门也面临新的工作要求和任务,当前首要的是要学习好、领会好这部法律,理解新内容,把握新要求,以便尽快履行好监管职责。在近期,市安监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安排:
  一是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宣传。集中一段时间,采取多种形式、侧重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开展教育活动。结合国家安监总局的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及其他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培训,使其掌握《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和要求,明确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使其知法、守法。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的学习培训,增强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规定,加强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专业的监管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逐步建立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是继续推进重点行业职业危害的治理工作。要以防治矽尘、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为重点,继续在木质家具及人造板制造业、石英砂、石棉、黄金开采等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在巩固已取得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深化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革新技术工艺,更新生产装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完善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信息的存档与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及时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是强化舆论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职业卫生浓厚氛围。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宣传好《职业病防治法》,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好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让每一个用人单位重视职业卫生,自觉采取措施,营造好的生产工作环境;引导每一位劳动者注重自我防护,以健康的体魄,勤奋的工作,为个人和家庭增加收入,为单位和社会多作贡献。
  本报记者韩立新 通讯员黄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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