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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检工作会议透露,国家质检总局将重点推进食品等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加大惩戒力度。今年将会把质量问题多、民众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重点,特别是将对乳制品、酒类、肉制品、食品添加剂、有机产品等展开全国性综合治理。 近年来,“黑名单”成为了我们比较熟悉的一项监管制度。不仅在食品、药品、建筑工程、房地产等众多经济领域被使用,而且在医疗、教育、行政、司法等许多社会领域,也得到广泛运用,在不同的领域,黑名单起到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但就质量黑名单来说,能都做到一“黑”就灵,这个问题还有待商榷。就其质量黑名单的本质来说,就是一种道德的约束。质量黑名单设立是建立在全社会道德信仰健康的假设上,而我们面对的现实却是一些企业家的道德血液缺失,这早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在这种道德信仰缺失的情况下,黑名单更像一只“纸老虎”,要想取得实效有点困难。 就质量黑名单来说,怎样才能让其充分发挥出救赎产品质量作用呢?其实说难也不难,一项制度的执行,没有严厉的处罚制度做后盾,这项公共政策很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显然,缺少惩罚机制的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亦不例外,它不仅会造成约束乏力,而且还会使制度政策执行大打折扣。只有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收益时,失信行为才会真正降低。所以质量黑名单制度,必须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凡是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并造成一定后果,或者长期无法纠正质量问题,这样的行业企业应该受到高额罚款、限期整改、限制进出口、贷款信用降级乃至最终逐出市场等处罚。在质量体系建设方面,即使做不到防患于未然,也至少应当具备刮骨疗伤的勇气。 再者,质量黑名单只有做到透明和公开,才能对相关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从而唤起普遍的质量责任意识。要让消费者成为监督的主角,企业是否诚信,消费者最有发言权,政府应尽最大努力,为消费者畅通监督的渠道。当问题产品被相关部门顾左右而言他的时候,或者被相关企业暗箱操作的时候,建立一套围绕“黑名单”的信息发布机制,确定“黑名单”发布者的法定责任显得必不可少。而这些都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如果法律缺席,道德的约束便会微乎其微。惟有法律惩罚机制的完善与到位,才能让质量黑名单成为扭转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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