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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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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调整



  本报讯 (记者付生 通讯员刘保玉)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省政府已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再次调整。
  按照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档:1240元、1100元、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11元、10元,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次调整中,我市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诸城市、寿光市执行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元。
  据了解,这是我市2010年以来连续三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调整。与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我市今年执行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320元;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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