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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条“免责条款”被删
2012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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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车险新规”
十余条“免责条款”被删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新出炉的《示范条款》,除了废除被业界誉为“霸王条款”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内容外,还对于车险“代位求偿”制度进行了合理的修订,同时,还新增十多项赔付责任。
  据了解,《示范条款》历经10个月的拟定,并六易其稿才最终出台,但是何时正式实施尚无具体时间表。

  增加主险赔付范围 删除十余条免责条款
  “示范条款”对此前的主险、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进行整合,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险等10个附加险,新增1个附加险“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并将此前的5个附加险并入主险责任范围内,如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
  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车门没有完全闭合出险,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等。
  此外,为方便消费者理赔,《示范条款》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
实行“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
  《示范条款》调整了车辆损失险的承保和理赔方式,明确规定车损险的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损,保险公司按保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额内计算赔偿。而在现行操作中,车损险的保额是按新车购置价、车辆实际价值、协商价值3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价值按投保当地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而保额是在投保时确定,在车辆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两者的差距会造成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的现象。
  《条款》同时对“代位追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在保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可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从而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调整部分免赔比例
  在车损险方面,《示范条款》称,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这个免赔率比原来的规定要高。
  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方面,《示范条款》除了在次要责任方面保持8%的免赔比例外,其余责任项下的赔偿比例作了一些调整。
         □本刊记者 朱永昌
■政策解读
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宋国伦: 《示范条款》出台 将带来三方共赢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出台将会为商业车险带来哪些影响呢?记者采访了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宋国伦。
  “随着中国汽车行业的发展,现行的商业车险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了,很多条款过于繁琐,而且还有一些不合理、不完善的条款极易引起纠纷,车险成为近几年舆论的焦点。”宋国伦说,就像附件险,现行的有38个种类,不用说是投保者了,甚至很多保险从业者都不能把所有的险种一一的说出来。而且投保者索赔的时候需要的材料众多、手续复杂,还有众多的条条框框限制,使得理赔十分不方便。“商业车险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宋国伦说,《示范条款》的出台将会是一个三方共赢的结果。“从监管层来说,他们的职能之一就是根据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来不断的完善政策、法规;对于保险行业方,《示范条款》不但可以明确他们的职责,还简化了各种理赔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还可以避免很多理赔纠纷;从老百姓方面来看,《示范条款》的出台为他们的合理理赔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而且使得他们理赔更加方便快捷,降低了理赔的难度,而且还会节省一些保费支出。”
        □本刊记者 朱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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