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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4级工伤退休职工纳入社保统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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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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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4级工伤退休职工纳入社保统筹范围



  本报讯 (记者韩立新 孙克义 通讯员谭瑞耕)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日前,我市出台有关规定要求,凡达到退休年龄的1至4级工伤职工,全部纳入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可正常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根据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不再由企业自行承担,一并纳入工伤基金支付。
  据介绍,我市达到退休年龄的1至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凡因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按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以后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凡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其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并纳入今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基数。1至4级工伤职工凡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按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或者其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伤残津贴而补发差额的,以及因差额参与养老金调整而增加的部分,均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未参保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被鉴定为1至4级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将按照规定在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过程中预留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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