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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春溪
近日,国家版权局新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其中数条都引起了音乐界的热议及反对,其中尤以46条规定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为甚。此举把音乐界一直有所争议的著作权问题,再次推到了风口浪尖。有网友戏言:“内地音乐将进入翻唱时代,旭日阳刚不仅能唱《春天里》,还能唱《爱情买卖》了。” 但真正悖谬的还是草案中的第60条和70条法令,其中第60条中,虽然明确表明了权利人可以声明不进入集体管理,但在第70条里,又变相剥夺了那些已如此声明的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也就是说,你可以声明,但维权诉讼是注定失败的,赔偿是没有的,所得的版权费又是由集管组织来替你决定、收取和分发,并且占据了绝大部分的份额。草案这样的规定,依旧是将音乐行业置于一个没有话语权的境地,而且出现了新的更大的垄断集团。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了约瑟夫·海勒那部著名的《第二十二条军规》。你要避开一件事,就不得不接受另一件更糟的事——这就是第二十二条军规。 有律师解读草案,称“音乐人误读了新的草案,新的草案易于传播。”但是“易于传播”这种方式,首先要在能保护版权人权益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在版权保护非常完善的发达国家,比如欧美国家、日本确实有。但在中国这种版权保护并不完善的国家,先于版权保护来强调易于传播,无异于变相盗窃了版权人的利益,会严重打击音乐人的创作热情,到最后恐怕将是好的作品传无可传,山寨歌曲满天飘扬。 其实,深受伤害的何止是音乐?去年百度与作家的著作权官司强烈地反映出了网络对出版业的侵害,而今年乔丹状告乔丹体育公司侵权的案件,更是将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推到了国际平台上。 许久以来,有些人或许还是指责作家或者艺术家们太过自私,让大众免费读书听歌接受教育或者陶冶情操有什么不好,殊不知,如此下去我们将无书可看,无歌可听。我们在享受山寨生活的便利之时,不得不正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严重滞阻了当今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源动力。我们想创出真正的享誉世界的民族品牌,就一定要先制定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如其不然,会没有一家企业有研发的积极性,整个行业陷入停滞之中。 一个民族如果学不会对文化、对人类智慧、对知识产权的尊重,那么就只能匍匐在他人之后,而创造不出自己的文明。因此,还是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法规条例时,与时俱进,避免出现“二十二条军规”这样悖谬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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