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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已难完全适应实践需要 ■新办法规定严重作弊者停考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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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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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规章应对考试高科技作弊
■原规定已难完全适应实践需要 ■新办法规定严重作弊者停考三年



  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记者吴晶)教育部14日公布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涉及十五条、多达30处的条款修改应对近年来日益上升的高科技作弊及违规行为。这是2004年5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发布以来,教育部首次对其进行修订。
  近年来,网上贩卖电子通讯设备等高科技作弊器材的事件屡禁不绝,高考、考研等国家考试的疑似泄题事件时有发生,而办法的部分条款规定已经难以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维护考试安全已成为中国教育主管部门面临的严峻考验。
  新办法中,很多条款的修订都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例如,为了防范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以及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的舞弊行为,新办法重新定义了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扩大了办法覆盖的考试范围;针对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新办法提出将原文“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表述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此外,不少人呼吁要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惩戒力度,认为过去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新办法则规定停考1至3年,增大了考试者违法的代价。同时,针对考生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在保留对如何认定和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规定基础上,增加听证环节,完善有关救济程序。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新办法一方面要体现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原则,解决当前国家教育考试中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也要着眼于构建考试管理的科学制度,维护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日前,教育部通报了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泄题事件查处情况,揭开了教育系统内部人员在国家考试中监守自盗的黑幕。
  新办法也专项列出了相关惩戒措施:在职教师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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