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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灾害可谓五花八样,我们熟悉的有震灾、水灾、旱灾、沙灾等,随着这两年里频频曝光的高温致死案例,我们又结识了一个新的灾害品种——热灾。众所周知,近几年来,一到夏天,全国性的高温天气频现,各地气象部门的“黄色预警”、“橙色预警”不断响起。高温已成为一种不折不扣的灾害天气,严重影响高温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可是,对于这种不言而喻的伤害,法律是远远滞后的。半个世纪里,国内高温劳动保护可供参照的政府规章,只有在1960年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再者,在某些单位的传统思维中,往往过多地强调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而忽视了劳动者的正常权益。一些单位往往以“夏战三伏”作为团队凝聚力的象征。但近年来频发的高温致死事件却告诉我们一个不争的事实,高温下工作是对劳动者身体的一种戕害,50多年前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经严重滞后,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温下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呼声喊了多年,在这个酷夏来临之前,期待变成了现实。 毋庸置疑,从《管理办法》的内容来看,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办法有五大变化:一是首次立法界定了“高温天气”;二是适用人群从部分行业扩大到所有劳动者;三是中暑死亡视为工伤;四在标准上比以前更为细化,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五是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可追究刑责。相比较于50年前的暂行办法中的定义模糊,新的《管理办法》可谓是质的突破,这标志着我国的“高温权益”向制度保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新办法能否为劳动者“防暑降温”,还有待观察。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劳动者几近“失声”是不争的事实。在严酷的生存压力下,诸如“带薪休假”、“高温补贴”都顶不过饭碗的重量。再者,高温保护涉及工伤保险,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又涉及劳动安全,由安监部门负责;而涉及劳动卫生的部分,又是卫生部门的事,三方共管现实中变成了三方难管的问题也屡见不鲜。 所以,在对劳动者防暑降温方面,法制已经展现了它的温情,但温情之后还要看具体的执行和落实。而好的制度要想落到实处,还有待于相关部门更加积极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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