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协会海基会举行第八次领导人会谈 |
两岸签署投资保护与海关合作两项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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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左)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会谈前握手。 (新华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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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台北8月9日电 (记者陈键兴 齐湘辉 张云龙)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9日在台北举行两会恢复协商以来的第八次会谈。双方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和《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两会认为,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有利于保护两岸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相互投资,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增进两岸经济繁荣。协议包括一般投资保护所具有的要素和内容,又充分符合两岸实际。在设置投资保护常规条款的基础上,根据两岸现实需要,对两岸各界关心的问题,做出适当安排。将经第三地的投资纳入保护范围,对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的争端解决提供多种解决方式,纳入投资者之间商事纠纷可以通过商事仲裁方式解决的条款。同意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第五条规定,对有关促进两岸双向投资的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为落实协议中人身自由与安全保护的规定,两会就两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采取的具体措施达成共识。双方将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建立的通报机制基础上,依据各自规定,对另一方投资者及相关人员,自限制人身自由时起24小时内通知。 两会认为,两岸海关合作协议有利于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发展。双方同意对ECFA项下货物贸易规范海关程序,逐步应用信息技术,推动无纸化通关;公布与行政相对人相关的规定,受理业务咨询;采用风险管理技术识别高风险企业及货物;保障行政相对人对海关决定提出行政救济的权利。同意加强双方海关合作,交换海关规定,及时通报有关资料;推动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合作,便利优质企业通关;在无线射频技术方面开展合作,提升双方执法能力和监管效能;在暂准货物通关等方面开展合作,满足两岸开展科研、展览、文化交流等活动需要;核查协助及共同打击走私;建立贸易统计数据交换机制。 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与两岸海关合作协议的完成,是ECFA后续协商的首批成果,标志着两岸深化经济合作迈出重要一步。 ■两岸投保协议 加强对两岸投资者权益保护 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和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9日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协议加强了对两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根据协议,两岸应确保给予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公正与公平待遇,并提供充分保护与安全。“公正与公平待遇”指一方的措施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且不得对对方投资者拒绝公正与公平审理,或实行明显的歧视性或专断性措施。“充分保护与安全”指一方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安全。 协议规定,除非符合基于公共利益、依照一方规定及正当程序、非歧视性且非任意性等条件,一方不得对对方投资者在该方的投资或收益采取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 协议规定,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的投资或收益,如因发生在该另一方的武装冲突、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另一方给予其恢复原状、补偿或其他解决方式的待遇,应不低于相似条件下给予该另一方投资者或任何第三方投资者的待遇中最优者。 (据新华社) ■两岸投保协议 确立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和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9日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协议及附件确立了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投资补偿争端调解程序。 根据协议,两岸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接受并保护相互投资,逐步减少投资限制,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两岸投资者如发生投资争端,可采取争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由投资所在地或其上级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投资工作小组设立的投资争端协处机制等方式解决。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的投资补偿争端,可由投资者提交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根据协议,商事争议的当事双方可选择两岸的仲裁机构及当事双方同意的仲裁地点。如商事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可于争议发生后协商提交两岸的仲裁机构,在当事双方同意的仲裁地点解决争议。 协议附件规定了投资补偿争端调解程序。 (据新华社) ■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两岸海关携手推动通关便利化 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领导人第八次会谈9日在台北举行,并签署了《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协议提出要促进双方海关程序的简化及协调,提高通关效率,便利ECFA的执行,并便利两岸人员及货物的往来,促进两岸贸易便利与安全。 依据协议,双方应确保海关程序及其执行具有可确定性、一致性及透明性,其海关估价、商品归类等规定应与世界贸易组织或世界海关组织有关规定相一致。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利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的通关,并逐步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无纸化通关的发展。 协议还规定,双方海关应注重识别高风险企业及货物,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认证制度,便利货物通关。 协议还提出双方海关应提高行政透明度,如设置必要的咨询点,受理相关业务咨询等。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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