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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知识问答
2012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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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知识问答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概念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四、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哪些资产?
  答:1.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2.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3.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4.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5.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五、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答:(一)名称;(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五)章程的修改程序;(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要求?
  答: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七、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的要求?
  答: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60%以上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八、事业单位哪些情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答: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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