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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知识问答
2012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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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知识问答




  九、事业单位进行哪些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答:(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申办海关事宜;(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十、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哪些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答:(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哪些监督管理?
  答:1.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2.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3.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
  十二、年度报告(年检)提交的时间?
  答: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十三、未经事业单位核准登记而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给予哪些处罚?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事业单位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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