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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光市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终于为外地民工张某申请执行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8年3月,外地民工张某受周某雇佣,在隋某承包的台头某村委的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从三楼摔下,住院143天,构成六级伤残。由于三方相互推诿,张某将三方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雇主周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32万元,并由负有责任的发包人某村委和隋某负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不久,周某因驾驶车辆造成单方事故而死亡。由于没有了直接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周某,负有连带责任的隋某也在支付了四万元后,不再出钱,作为发包人的某村委也是同一个态度,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由于雇主死亡,隋某和某村委无法向周某追偿,如不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就无法使案件圆满解决。执行人员在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如果不能站在被执行人隋某和某村委的角度来看,案件可能引起被执行人抵触。通过反复做双方工作,终于达成了申请人放弃8万元,余款一次性交清的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记者卢姝言 通讯员杨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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