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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放宽企业注册限制方面有哪些具体政策? 答:1、在个体工商户取消注册资金登记基础上,对个体户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实行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办法;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 2、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对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齐剩余资本的,在法定期限内,允许其变更注册资本或股东。 (二)在减轻创业税费负担方面有哪些具体政策? 答:1、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除涉及的环境保护、资源性收费外,全部取消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2、全面推行投资环节“后置”收费制度,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项目投资后置收费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0〕59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环节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城市综合开发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环境卫生费,由发放各环节行政许可证之前缴纳,后置到投产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缴纳。 3、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免费进行税务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情形从低处罚。 4、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第1纳税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和第2、3年度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5、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后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指导小微企业严格规范项目管理和经费归集,积极为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6、为支持研发设计、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中小企业发展,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都要建设1-2处创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平台服务;进入城区孵化器创业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在城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分别为9万元、6万元、3万元。 7、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3个月内的延期缴纳。 (三)《意见》中所指“小微企业”如何界定? 答:按照2011年工业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小型、微型企业。 (四)后置的收费项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项目投资建设环节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城市综合开发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环境卫生费,实行后置缴纳。 (五)《意见》中规定享受后置收费的投资项目包括哪些? 答:在城区内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产业、节能环保和公共服务等项目。 (六)后置收费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项目后置收费按市、区审批权限分别办理。属市级审批项目,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区级到所在地有关部门(服务窗口)办理,办理程序要求参照《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项目投资后置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潍财办〔2010〕10号)执行,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七)对小微企业享受的上缴税收补助如何界定、如何办理? 答:企业自纳税之日起满12个月的纳税期间认定为第1纳税年度,在此基础上计算第2、3纳税年度。在第1纳税年度,企业注销、未完成年度纳税的,不享受补助政策。 补助政策由区级办理,符合补助条件的小微企业持工商执照、纳税票据等材料,到各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有关部门(服务窗口)办理。 (八)对进入城区孵化器创业人员给予住房补助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申请补助政策人员必须符合下面各项条件: 1.2012年4月23日—2015年12月31日,在各区政府主导成立的创业孵化器内创业; 2.创业者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3.在孵化器创业期间,在城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自住普通商品住房。 (九)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住房方面如何给予补助? 答: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分别补助9万元、6万元、3万元;补助政策只限于企业法人代表,不适用于其他合伙人;补助方式为一次性补助。 (十)对自主创业人员,在政策性担保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对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简化审批程序,给予2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在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内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于发展潜力大、带动就业明显的创新创业企业,贴息期限可适当延长。创业者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失业人员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十一)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如何办理? 答:由申请人到市区各有关部门(服务窗口)办理,具体实施细则、审批程序、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等,按照《潍坊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潍财金〔2011〕26号)执行。 (十二)创业者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补贴如何办理? 答: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创业者持工商执照、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证明等材料,到市区有关部门(服务窗口)办理。 (十三)《意见》对金融机构扶持企业发展有哪些具体政策? 答:参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64号),将微型企业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按新增贷款额的1%给予补偿;对城区的新增贷款,增加1%的补偿。 (十四)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有没有其他配套政策? 答: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小微企业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创新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小微企业新产品。 (十五)对务工、创业人员在住房方面还有哪些补助政策? 答:1、与城区企业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以及城区新组建家庭,2012年内在城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上缴契税等额补助。 2、自主创业人员因创业需要,2012年内在城区购买300平方米以下商用房的,给予上缴契税等额补助。 3、统筹解决企业用工难、务工人员住房难问题,2012年内政府分批实施保障性住房集中采购;对政府集中采购的保障性住房,通过房地产开发商降低利润、补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大限度降低采购价格。 4、为保障创业、就业人员住房刚性需求,首套房贷款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实行最优惠利率。 (十六)以上住房补助政策有哪些申请条件? 答:1.与城区企业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以及城区新组建家庭,2012年4月23日-12月31日内在城区购买首套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实际缴纳契税。 2.2012年4月23日-12月31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在城区购买300平方米以下商用房,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实际缴纳契税的创业者。 (十七)以上住房补助政策如何办理? 答:补助政策由区级兑现,符合补助条件人员持工商执照、学位证书、购房合同、纳税票据、房产证明等材料,到各区有关部门(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事项。 (十八)对民间资本发展有哪些激励政策? 答:1、深入落实《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潍政发〔2010〕56号),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引入各类市场主体,并将社会投资受理和审批通过件数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工作的重要指标。 2、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发展,逐步放开管理权限、取消主管部门挂靠登记;对作用发挥突出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给予活动经费奖励补助,激励更好地代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 (十九)《意见》中所指“城区”如何界定? 答:是指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及高新、经济、滨海开发区和综合保税区、峡山生态发展区。 (二十)本意见和其他新政策是否重复执行? 答:本意见执行期内,若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十一)本政策的实施期限是多少? 答:本政策自2012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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