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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总部(分支机构)在我市发展的意见》解读
2012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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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总部(分支机构)在我市发展的意见》解读



  (一)《意见》中所指的“总部”如何界定?
  答:符合下列条件、标准的,可申请认定为企业总部,适用相关扶持政策:
  1、符合潍坊市产业发展政策。
  2、在潍坊市域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具有管理、运营、研发、采购、销售等全部或部分总部职能。
  4、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金融业除外)。
  5、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
  (2)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中国连锁100强企业;权威机构公布的上年度国内其他行业100强企业。
  (4)国家和有关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省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全国性金融企业总部及其一级分行(公司)或单项业务总部;国务院有关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潍坊设立的总部、区域总部。
  (5)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年营业收入全国排名前50名的领军企业。
  (6)符合潍坊市企业总部认定行业标准。
  总部企业在潍坊设立研发、管理、销售、采购、财务中心等可认定为分支机构。
  不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但税收在我市缴纳的市外投资企业,参照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执行相关政策。
  (二)潍坊市企业总部认定行业标准是什么?
  答:工业:上年度(中国会计年度,下同)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总部企业及其在潍坊市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合计15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2亿元及以上。
  建筑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合计5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信息传输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合计3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合计3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亿元及以上。
  批发零售业:批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及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及以上。
  住宿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及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合计500万元及以上。
  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及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合计500万元及以上。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业资质等级2级以上且上年末资产总额30亿元及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合计3000万元及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上年末资产总额1亿元及以上。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及下属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合计3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5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投资收益4000万元及以上。
  科学研究开发、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合计5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及以上。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合计5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及以上。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合计5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及以上。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或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业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合计300万元及以上,娱乐业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及以上。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
  (三)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有哪些税收补助政策?
  答:对新引进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自运营之日起,按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两年每年给予50%的补助,主要用于企业管理层奖励和技术研发等。对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对上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新增20%以上部分,按30%奖励企业法人,奖励金额上限为500万元。
  (四)对引进的企业总部有哪些办公场所补助政策?
  答:对引进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购买或新建办公用房的,按照500元/m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房租60%的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五)在人才引进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对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应标准落实人才引进激励政策。企业连续聘用的高管人才,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等额奖励。
  (六)对引进企业总部的引荐人有哪些补助政策?
  答:对引进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现税收的,按企业首个会计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10%给予引荐人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境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予以加倍补助。
  (七)对引的进总部还有哪些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答:对引进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财政政策、产业投资平台扶持范围。对金融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激励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发〔2010〕64号)执行。
  (八)在企业总部进驻方面,我们都提供哪些配套服务?
  答:1、简化审批程序。新设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时,对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前置审批部门预核和企业承诺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潍坊开展连锁经营,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准手续,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2、强化用地支持。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所需办公用地,由国土部门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设定出让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给予保障。对单独设立的总部企业(分支机构)研发、销售、设计、财务、信息中心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供地。
  3、拓宽融资渠道。整合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资源,支持总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积极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总部企业利用外资,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九)对引进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总部的范围是什么?
  答:(1)引进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的非政治性事业单位总部(分支机构)。其中,总部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高等(职业)院校,省级以上研究、培训机构;②国家和省直属医院、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及其他三级甲等医院;③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共文化、体育、人力资源管理等各类事业单位。
  (2)引进会计、律师、税务、审计、设计、规划、检测等领域的中介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其中,总部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国际公认的一流机构,行业协会评定的上年度全国100强机构;2、达到国家最高资质认定标准;3、通过国际相关组织、国家有关部门专业鉴定。
  (3)引进各类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有实质性业务进入潍坊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各类商会及分会。
  (十)对引进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总部的,有哪些补助政策?
  答:对引进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等总部(分支机构),根据具体贡献确定补助政策。
  (十一)本政策的实施期限是什么?
  答:本政策自2012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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