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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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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公民在田间、路边、地边等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公民在田间、路边、地边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不听劝阻,执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举报电话:12369(环保局)、110(公安局)。
  特此通告。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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