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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校车标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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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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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校车标牌制度
发放工作本月31日前完成



  本报讯 (记者潘来奎 通讯员赵云福 李刚)为进一步保障在用校车安全,提高校车服务质量,清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发放校车标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市全面实行校车标牌制度,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标牌发放工作将于本月31日前完成。
  根据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填写《校车标牌申领表》,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向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标牌将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核载人数、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市教育局将“启动校车安全工程,确保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列为2012年1号重点工程,加大工作力度,协调推进各县市区新型校车配备及管理工作。截止到11月底,全市共投资3亿多元,配备新型安全校车1767辆,超额完成既定工作目标,14万多名学生乘坐安全校车上下学,在全省率先实现安全校车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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