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要闻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特别关注
 
标题导航
临朐工业“三级跳”领跑市场
雾锁鸢都
年前农民工境遇不应有“天壤之别”
团市委创新思路助推蓝黄“两区”提速发展
民建潍坊市委会召开2012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我市组织收听收看全省消防工作会议
公安部下发通知全力保障特种车辆优先通行
商务部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我国去年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5.5%
2013年01月1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务部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 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05024601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