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新华 郑长松 王政恺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潍坊市消协在2012年度受理的投诉中选择了10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公布,并提醒广大消费者以此为鉴,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菜农群体投诉 消协依法维权 2012年12月4日,寿光市纪台镇6个村60多名菜农集体投诉其购买种植的尖椒苗、茄苗存在质量问题,所结尖椒、茄子果实发生变异,商品价值低,要求维护自身利益。寿光市消协及时与涉农专家维权委员会的专家取得联系,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确认因经营单位指导不及时,加上今年冷空气提前,导致作物授粉不正常,造成了果实的发育不良。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种苗经营单位一次性为菜农赔偿经济损失17余万元。消协提示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资产品时,要到信誉高、证照齐全、有固定经营地址的商店购买,并仔细阅读使用说明,认清适用范围、禁忌事项,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经济损失。 购买汽车起争议 消协调解化分歧 2012年7月20日,高密市消费者王先生在本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品牌轿车,行驶一段时间后,发现新车后备箱底部变形,备用胎放不到车箱内,要求退换新车,经销商不同意,遂投诉到消协。经调查,此问题系物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损造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销商退回车款、手续费等共计130250元。 “无滴膜”滴水害死瓜苗 消协帮助挽回损失 2012年11月10日,浙江俞女士到青州市消协投诉,要求帮助挽回损失。俞女士等20名香瓜种植户于2011年7月从青州某塑料有限公司购买了20吨“灌浆消雾膜”,使用后发现这种“无滴膜”根本不起作用,滴水严重,导致瓜苗成批死亡。期间,俞女士多次联系该公司进行实地勘察指导,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俞女士等瓜农经济损失严重,要求赔偿遭拒。经核查农膜销售合同及相关影像资料,确认反映属实。经调解,该公司赔偿俞女士等瓜农经济损失10万元。 空调自燃引发火灾 消协出面调解获赔 2012年1月15日,临朐县消费者张某于2010年11月购买的空调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突然起火,引发火灾,电脑、沙发、床铺、衣橱、墙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与空调销售方协商未达成和解协议,遂投诉到县消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县消协协调张某、空调销售方、厂方代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厂方一次性给予张某救济补偿现金3.5万元,并赔偿同型号空调一台。 购买农机频出故障 法律援助讨还公道 2012年9月28日,安丘市金冢子镇农民消费者朱某到该市消协投诉,他9月15日从该市某车业有限公司购买的玉米联合收割机,在9月27日正常使用时出现性能故障,销售商经过三次修理仍不能使用,致其多份玉米收割合同违约,造成较大损失。朱某怀疑该收割机是不合格产品,要求退货,销售商一直推诿拖延。经调查,消费者反映属实。经多次调解,销售方始终态度强硬,未达成一致协议。遂建议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为其提供维权法律援助。最终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销售方承认错误并返还购车款43000元。 家居装修添烦恼 消协帮忙解忧愁 2012年3月21日,消费者张女士到寿光市消协投诉,她于2011年夏天购置了一套住房,期望在2012年春节前入住,几经考察,与该市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但开始装修半年后,张女士发现装饰公司在施工期间辞退设计师,造成装修时间延长、部分材质更改、吊顶出现裂缝、内门尺寸错误等问题。张女士多次与装饰公司协商未果。经调解,装饰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免费维修,并给予消费者5000元经济补偿。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装饰新居时,一定要进行认真考察,选择合法、正规的装饰公司。 不合格化肥导致损失 经调解获一次性赔偿 2012年7月8日,高密市柏城镇村民李某购买了某品牌高氮硫酸钾追施肥,施肥一周后,原本长势不错的64亩玉米苗出现了大面积烂根、倒伏现象。李某怀疑化肥有问题,遂将剩余的追施肥取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投诉到高密市消协。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负责,因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绝产、畜禽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赔偿使用者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调解,农资经营部一次性赔偿李某损失44800元。 家具质量起争端 消协调解得退货 2012年5月3日,消费者李先生在城区某家具商场购买了一套家具,价值6250元。在使用过程中,该套家具气味刺鼻,令人难以忍受,李先生要求退货未果,遂投诉到人民商城消协。经质量鉴定,该套家具甲醛超标,为不合格产品。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强制性标准;没有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调解,经销商同意退货,并承担鉴定费用。 约定达成难退费 投诉消协得维权 2012年1月12日,消费者李某到坊子区消协投诉,他于2011年5月在该区某健身会所办理健身卡,并签署协议,只要李某在2011年12月25日前坚持到会所健身,每周三次,每次1小时以上,就退回其缴纳健身费用。李某严格履行了协议,但到约定退款时间,该会所一直推托不予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调解,4000元健身费用全额退回。 入住酒店被划伤 消协维权获赔偿 2012年9月5日,陕西来潍的李先生入住潍坊某商务酒店,当晚洗澡后取衣服时,被衣柜旁掉下的玻璃台砸伤左脚,伤口约4厘米,在医院缝了7针,诊疗费用约1000元。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投诉到高新区消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经调解,酒店赔偿李先生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