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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免征部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今年5月10日起,免征市级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本报记者 丛秉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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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全市招商与转调创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打造一流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将免征部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日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免征部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潍财综〔2013〕20号。以下简称《通知》)。 据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项目,设立、取消权限均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市级可以免征属市级以下收入的收费项目。自2013年5月10日起,我市免征市级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见附表)。《通知》指出,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后,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等所需相关经费,市级财政预算按免征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项目支出等予以解决。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涉及国家、省分成收入的收费项目,上缴部分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通知》要求,相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领购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 《通知》强调,对公布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严禁以其他名目继续收费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通知》的贯彻落实。对不按规定停收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执法部门实施“收支脱钩”政策,罚没收入不予返还,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执法单位合理测算核定执法成本,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减少“以罚代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在免征市级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同时,我市还就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作了调整。自2013年5月10日起,我市中心城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经济区、保税区)城市基础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统一下调到150元/㎡;“三河”(城区段)两侧加收20%(白浪河两侧1500米范围、虞河两侧1000米范围、张面河两侧800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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