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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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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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开始



  本报讯 (记者刘名顺)近日,记者从市残联获悉,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和《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我市自6月1日-6月30日开展201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年审对象主要包括:市直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驻潍坊市区的省属以上用人单位和市属各开发区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应当按照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或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
  各用人单位必须于2013上6月1日-6月30日到潍坊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文化路80号)进行年审。
  年审材料主要有:1、用人单位填报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并加盖单位公章;2、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在职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在职残疾职工上年度的工资发放证明(连续六个月以上)和养老保险证明原件(需劳动保险部门出具)及复印件;5、《在职残疾职工审核表》(一式两份)(所需表格可到潍坊市残联网站下载,下载网址:http://www.wfcl.org.cn)。
  据悉,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一律为未安置残疾职工处理。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由财政局足额代扣,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中央部属企业、外省市驻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由税务部门全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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