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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常回家看看” 成法定义务
2013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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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儿女“常回家看看” 成法定义务



  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根据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承担以下义务: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等等。
  为保障这一规定落到实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 相关链接
民政部出台两部新规 规范养老机构设立与管理
  民政部6月30日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两部新规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为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包括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或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分析
不能常回家看看难在哪?
  子女“常回家看看”,让老人有了精神上的依靠,而“常回家看看”入法,则让老人有了法律上的“依靠”。
  “常回家看看”有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精神,但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却遭到了社会的普遍质疑,人们并不是质疑“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合法性,而是质疑其合理性,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很多人并不能做到“常回家看看”,包括那些以孝道著称的人士,他们往往也无法做到“常回家看看”。因此,我们不妨来看看“常回家看看”难在哪?
  首先,是时间障碍。回家看看需要足够的时间,而“常回家看看”则需要更多的时间,对于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子女来说,他们很难有那么多的时间“常回家看看”,如果子女想“常回家看看”,但是,单位不容许怎么办?因此,法律在规定“常回家看看”的同时,最好是规定在什么时间段“常回家看看”,同时法律还需规定,单位应该为员工“常回家看看”提供足够的时间,否则“常回家看看”就只能变成一纸空文!
  其次,是经济障碍。对于收入较高或者收入比较稳定的工薪阶层来说,“常回家看看”在经济上可能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对于那些在外务工且收入很低的群体来说,可能就存在很大问题。有些外出务工者远离千里之外,为了省钱,他们一年甚至几年才能回一次家。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说,“常回家看看”显然是心有余力不足!
  再次,是交通工具障碍。这在平时可能不是问题,但是,每年春运,国内交通运输就很紧张,很多人甚至被迫放弃了春节回家,这对于“常回家看看”来说,也是个难题!
  最后,是执行和监督障碍。“常回家看看”入法可以,但谁来监督其执行?是劳动部门,还是民政部门?法律需要明确。而子女若不能“常回家看看”,是民不告官不理,还是司法主动介入?不能“常回家看看”,又应该受到什么处罚?这些,法律都应该作出具体的规定。
  对于在一起的父母子女来说,“常回家看看”根本就不是问题,不能“常回家看看”的,一般都是在异地工作的群体,因此,“常回家看看”入法,法律还需要帮助这些群体解决实际问题。否则,就是口惠而实不至,不可行的“常回家看看”入法,容易变成一纸空文,确实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法律制定者应该和必须考虑的。
“孝心”真能用法律约束?
  随着新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硬性规定列入法规,“常回家看看”的老话题再一次被炒得热气腾腾。
  新法中的这一规定立即引发强烈讨论——赞成者说,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更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而反对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好是好,但法律难以约束感情,执行起来很难,什么叫“常回家”,谁来监督执行,父母会控告子女吗?违法了最后又能如何处置?靠法律强制的探望能有什么亲情?
  一方面,中国老龄化速度节节攀升,另一方面,因“空巢”而衍生的家庭悲剧、社会悲剧越来越多。对于客观条件具备却不看望老人的不肖子孙,我们应该谴责。但实际上,大多数在外的儿女往往是不能“两全”。比如那些家乡经济落后自己在外拼搏发展的人,怎么能“常回家看看”?要想解决这一难题,并非仅有孝心就够了,还得靠平衡地区差异,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
  同样,如果“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涉嫌违法,那么,不让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制度与人,也能算是违法吗?活在当下,奔波在房子、教育、医疗的高压大道上,别说“经常”,就是领着爱人、子女偶尔回家转一转,经常无偿加班的劳资关系会“放行”吗?单位的带薪假肯“点头”吗?
  在户籍制度尚未及时转身的当今社会,“家”是动辄就千百公里外的一个港湾。而如果城市的这头不能让我们的父母顺利“进城”、而老家的那头又不能以广阔的发展空间吸引子女“返乡”,那么,真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大多条款,基本上仍是“难于上青天”。
  孝道不仅是家庭伦理,更是裨益公共利益的价值选择。再好的法律,也无法逼人“常回家看看”,只有真正让“家”成为无须遥望的居所、让尽孝在制度层面找到责任与能力,追究“不常回家”的子女才能不至于成为立法上的冷幽默。
本版图文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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