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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原由地税部门征收的营业税改由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8月1日起,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日前,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推进,市国税局采取一系列得力措施,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图为媒体记者在采访首批领到由国税监制机打发票的出租车公司财务人员。 记者潘来奎 通讯员曹君志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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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业务 目前,潍坊市国税机关主要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或承办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退(免)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发票购销、金税发售、报税稽核等业务管理,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减免税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进行税法宣传、咨询辅导、欠税公告等业务。 (一)税务登记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增值税。 税务登记办理的基本规定 1、2013年8月1日(不含)前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办理 2、2013年8月1日(含)后新设立的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办理 试点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直接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报送资料 1、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个体经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5)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1、试点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下列试点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起始时间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国税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 2013年6月25日试点开始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2013年8月1日起有效。 辅导期管理 试点一般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注意事项: 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原先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还兼营应税服务,实行营改增后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发票管理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专用发票管理的基本规定 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主要是:必须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1、税控系统的适用范围 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需使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可同时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在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票资格申请的同时可向税务机关提出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需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法人、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②《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两份); ③以上资料,纳税人应当承诺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对核实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含)以下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可不必提供合同等资料。 如试点一般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大,且有更高限额需要的,纳税人提供书面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先行按简易程序办理,其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百万元。同时,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于2013年8月31日前,按现行规定对其核实,根据核实情况,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3.专用发票领购注意事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需到办税大厅发票管理窗口办理;需要提供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税控IC卡等材料;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和税控设备报税手续后才能领购发票。 4、专用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四)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纳税申报的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网上办税 为切实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减轻纳税成本,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开发了网上办税平台。本系统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酒类、成品油、烟类、小汽车类、其他应税消费品类的纳税申报。 用户在Internt Exploer浏览器中输入以下网址登录本系统:http://61.133.98.66/u.htm 注意事项:1、请先将usb-key插到计算机的USB口,然后点击“登录”。 2、新用户的初始密码为税款缴款账号的后6位,再有问题请致电96701366。 3、纳税人需在增值税申报前先报送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申报成功后才可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4、增值税申报数据上传后,需进行申报情况的查询确认,直到系统申报状态提示有申报成功才表示申报完成;若有税款,可查询到税款的划转情况。纳税人需在征期结束前确认申报状态,以免耽误申报。 5、申报成功后,请纳税人及时打印申报表。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财税库银系统是由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发的电子化的缴库模式。通过这一系统,纳税人可以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办理税款缴纳业务,改变了传统的税款缴纳方式,避免了纳税人频繁往返于税务机关和银行,方便了纳税人。它的开发应用将逐步取代现行各种传统的缴税入库方式,成为今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主要渠道和方向,是国税部门优化纳税服务的新举措。 □热点问题解答 1、横向联网系统是怎样实现缴税的? 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缴纳税费时,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实时地从纳税人预先指定的缴税账户扣缴税款,形成申报、缴税、入库一体化,是一种新型的缴税入库方式。 2、使用横向联网缴税系统安全吗? 本系统由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发,用于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内部联系的网络系统,联网各方对纳税人账户资料保密,严格按照纳税人申报和确认的金额扣缴税款,系统安全性能好。 如果由于网络线路故障或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重复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提出退税申请,税务部门核实后,国库将多扣税款退回纳税人缴税账户。 3、哪些税费缴纳能使用联网系统? 签订了三方协议的纳税人通过电话申报纳税、网上申报纳税、上门申报缴税等各种申报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一切税费款均可使用联网系统办理(车辆购置税除外)。 4、哪个银行账户可以用于联网系统缴税,账户的原有功能是否发生变化? 纳税人在已加入联网系统的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网点开设的结算账户,均可指定为缴税账户,该账户的开户名称必须与纳税人名称一致。该账户除了增加缴税功能外,其他功能不变。 5、使用联网系统缴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自愿与其开户银行、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共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便可以使用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获取。 6、纳税人怎样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1)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三份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由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填写协议内容,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税务机关公章。 (2)纳税人将协议书送到开户银行,由银行填写相关信息并审核无误后加盖银行印章,银行保留一份协议,将另外两份协议书退还纳税人。 (3)纳税人将三方协议书送还税务机关一份,自己保留一份。 7、纳税人使用联网系统缴纳税款后如何取得缴款凭证? 已成功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其签约扣税的银行网点索取“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凭证。 8、纳税人使用联网系统缴纳税款后如何取得完税证? 纳税人可凭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主管征收机关换开一联式《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四、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涉税业务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1.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于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5.可以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个体工商户定额 什么是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额的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十六号令)第三条规定,对于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定额征收的范围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定额调整 个体双定户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20%(含),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对未如实申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个体双定户对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经审核原核定定额符合实际,不予变更的,下达《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三)发票管理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申请领购需提供资料参照一般纳税人要求。 专用发票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 普通发票的领购与代开 1、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过渡规定 自8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外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继续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试点纳税人未使用完毕且不再继续使用的地税发票应当于8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2、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票种 试点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结合主管国税机关的普通发票管理要求,自行选择国税监制通用机打(平推式、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和专用定额发票等票种和普通发票开具方式。 3、普通发票领购程序 试点纳税人初次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监制发票时,同时应当携带发票专用章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可领购国税机关的《发票领购簿》。 试点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4、普通发票的代开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其他代开发票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可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委托代开单位申请填开普通发票。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同时缴纳税款。 (2)试点纳税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个人每次1000元以下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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