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要闻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综合新闻
 
标题导航
我国首个国家级物联网产业联盟成立
青藏铁路列车相撞
德要求美澄清窃听默克尔手机一事
巴称尸检报告排除阿拉法特死于钋中毒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
“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担行政责任”有望入法
潍坊保税区招商引资成效明显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2013年10月2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又作最新修改
“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担行政责任”有望入法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霍小光 崔清新)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获悉,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已根据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作了最新修改,建议表决稿已印发会议。草案明确了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担行政责任、进一步细化了网购无理由退货制度、确定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实施日期。
  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列举了经营者面临行政处罚的十种情形,其中第四项是“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建议表决稿将该项修改为“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这样,经营者若有十种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分组审议中,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素明说,我国在食品领域用得比较多的物流信息码,是包括生产厂家、运输业、消费者在内的整个供应链中的一个共享数据,是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服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现实中常有不良商家将其破坏掉,如法律中明确规定这种行为违法,就能起到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针对草案中对几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的规定,包括“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易退货的”一款,建议表决稿将该款修改为“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有常委会委员举例说,网购时,经营者销售内衣类商品,根据其性质不宜退货,并在销售条件中写明不退货的,消费者如在购买时确认了这个条件,到货后就不可以“无理由退货”条款要求退货。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施行日期,草案原定为2014年1月1日,建议表决稿将其修改为2014年3月15日,即自明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施行。
  建议表决稿还明确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增加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将“消费者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消费者推荐特定商品和服务”修改为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等。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