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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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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4日 潍坊市市区门前三包 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和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容貌秩序”的“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 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门前三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宣传、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经信、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各新闻媒体同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工作。 各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监督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形式,协同做好“门前三包”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以及不履行管理责任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停车场、集贸市场等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五)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其它无责任人的地段和城市公用设施等,由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按照“门前三包”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临街单位自本单位门前墙基至车道路牙石,左右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该侧延伸3米); (二)临街市场自市场口部中心点起至5米半径之内; (三)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自临街一侧施工围挡至道路中心线。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协助做好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及时清扫道路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做到地面和花坛内外、树木周围干净整洁;白天降雪应在雪停后一小时内清扫完毕,夜间降雪应于次日早上十点前清扫完毕;不得将含有融雪剂的积雪堆放在绿化带边和树穴内。 (二)包绿化管理。协助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做到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现象。 (三)包容貌秩序。协助做好停车管理;制止占道经营、随意张贴、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按要求设置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不得店外经营、乱拴乱挂、乱搭乱建,做到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门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合理规范设置、车辆摆放整齐、市政公用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营业期间全天候保洁,收市后半小时内应当清扫干净。庆典宣传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所产生的废弃物清除干净。 第十二条 各区与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当按年度分别签订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约定“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法律责任,明确限期整改、考评公布、行政处理、媒体曝光、履约责任保证等处理措施,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应当悬挂标识牌,标识牌应当标明责任单位、管理范围、管理人员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确定一名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专管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和责任单位开展“门前三包”工作,每月进行综合检查和专项抽查。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专管员对辖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并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十八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或惩处。 第十九条 “门前三包”管理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阻碍“门前三包”管理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实施侮辱、殴打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 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5日。《潍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潍政发〔2004〕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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