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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环境保护约谈制
201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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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环境保护约谈制
未履行好环保责任的地方责任人将被告诫谈话等



  本报讯 (记者付生)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在全市实行《潍坊市环境保护约谈制度》。
  据了解,《制度》中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告诫谈话,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措施。
  根据《制度》规定,将根据辖区内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约谈人。其中,辖区内出现、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发生核与辐射安全事故的;环境质量严重超标且长期未改善的;违法土小企业泛滥且长期未解决的;连续发生群体性越级环境信访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被上级环保部门区域、流域限批的;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等情况时,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辖区内出现河流断面、污水处理厂超过规定目标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连续通报2次的;辖区空气质量连续3个月列全市倒数3位的,辖区空气质量连续出现恶化且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辖区空气质量连续出现重污染以上天气的,辖区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的阶段改善目标的;放射源丢失、被盗的;危险废物未办理正规手续私自转移的,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混乱,存在重大环境安全、环境污染隐患的;重点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的;辖区内严重违法案件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其它突出环境问题长期未解决的等情况时,将由市环保局局长进行约谈。
  按照程序,约谈人会向被约谈对象通报辖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并提出整改目标要求和整改期限;被约谈对象需要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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