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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松绑”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发起人制度放宽准入 符合条件者可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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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采取发起人制度,并扩大业务范围;银监会对其实行分类管理,也要求发起人承诺风险自担。 >>准入条件变化 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 《办法》对准入条件进行修订,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进行相应修改,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类型和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李建华说。 他指出,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及专业化发展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发挥其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物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业务范围扩大 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李建华说,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增加融资来源、调整资产结构,以及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放宽非银行股东存款的条件,最低期限降低为3个月,同时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 为拓宽资金运用途径,促进流动性与盈利性的平衡,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满足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及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的需要,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 >>实行分类管理 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 《办法》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实行分类管理,能够为经营管理较为优秀的公司创造更广的发展空间,形成引导公司科学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行业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李建华说。 李建华说为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名词解释 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业获得长足发展,2012年银监会监管的20家金融租赁公司净利润超过100亿元。此次被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由银监会2007年1月颁布。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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