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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   ◎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奎文“三下乡”活动润心田
市纪委“五清”重拳整治“四风”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推动“新春走基层”更深入更有效
检察机关严查“11·22”爆炸事故背后失职渎职
市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
我市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01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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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京举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2014年1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月13日至15日上午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中央纪委委员128人,列席299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2014年任务。全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审议通过了王岐山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聚焦中心任务,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
  全会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全面总结了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绩,全面分析了党面临的形势,深刻阐述了事关党的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要求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强调要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贯彻落实,深化党的作风建设,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要抓好组织管理和组织纪律的执行,严格遵守组织制度,党员干部要增强党性、对党忠诚。讲话充分肯定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重要作用,要求增强党的意识、责任意识,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干部队伍,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取信于民。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再次表明了我们党改进作风、惩治腐败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对于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党的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联系思想实际,认真学习领会,联系工作实际,坚决贯彻落实。
  全会总结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旗帜鲜明、态度坚定、领导有力。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坚决纠正“四风”。严厉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增强了全党全社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全会强调,全党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聚焦中心任务,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执纪监督,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加大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审查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第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都要按照中央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
  第二,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纪律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重点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各种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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