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投入 完善机制 |
寿光努力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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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寿光市被确定为全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起,寿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扎实有序地开展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领导重视,全力以赴抓好试点工作
近年来,寿光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特别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高效运行机制,基本建立起了符合该市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看病难、因病返贫等问题。自2012年被国家民政部列入全国试点单位后,寿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连续两年将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中,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10件大事之一,定期督查考核落实。在推进实施过程中,按照“尽力而为、积极稳妥、统筹兼顾、城乡一体、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实施,做到病种广覆盖、救助高比例。同时,由寿光市民政局牵头,与财政、人社、卫生部门通力配合,先后到外地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广泛开展调研,认真研讨论证,初步探索出了符合该市实际的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救助方式、资金筹集和监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根据测算结果,寿光市委、市政决定从2012年起每年市财政出资1000万元,专项用于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去年,该市共救助1036人,发放大病救助金721万元,人均救助额达6957元。
出台办法,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样板
为保证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群得到有效救助,寿光市出台了实施了《寿光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成立了寿光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坚持做到三个合理。
合理确定救助人群。本着尽量扩大救助人群覆盖面的原则,确定救助人群为:凡具有该市常住户籍,因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中低收入家庭成员(指农村居民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家庭),患14类重特大疾病人员。从2012年起,按照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9000元,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6000元,且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成员,患14类重特大疾病之一,在规定期间住院,并已办理城镇职工(居民)或新农合报销手续的患者。对患重特大疾病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严重精神病患者,在已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符合救助标准的,再次给予救助。
合理确定救助病种。将医疗费用高、群众公认的重特大病种及国家、省规定的救助病种纳入救助病种范围。该市确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主要有14种,包括肾脏移植、肝脏移植手术及术后抗排异治疗;儿童急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骨髓移植放化疗;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手术治疗;恶性肿瘤;脑梗塞、脑出血;急性心肌梗塞;尿毒症透析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机会感染;耐多药结核;I型糖尿病;甲亢;重度精神疾病以及经该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疾病。门诊大病救助仅限于尿毒症透析、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等。
合理确定救助比例。该市确定,凡符合救助病种和救助范围条件的,且超过起付线的患者在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按80%救助、三级医疗以上定点机构住院治疗费用按70%救助。同时,对特殊人员作出优惠规定:将80周岁以上老年人,14周岁以下儿童,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救助起付线降低2000元;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精神病患者,在按有关政策救助后,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立足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救助政策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在推进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过程中,仍有一些不完善、不衔接的地方。寿光市去年10月集中实施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人工审核,造成环节繁琐、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同时,对部分由规定病种引发的并发症,存在着病种难以界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该市将从今年开始,积极向上级争取政策扶持,从制度层面加强医疗政策顶层设计及医疗体制综合改革,确保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同时,大幅降低群众医疗费用和个人承担费用,从而真正发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中的托底作用,真正使重特大疾病患者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王涛 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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