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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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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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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本报讯 (记者韩立新)为规范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我市日前出台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授予范围为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
  按照该办法规定,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在本市直接投资,积极投身于蓝黄“两区”建设,为本市招商引资、招院引所、招才引智,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贡献突出的;在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在本市引进的海外人才中,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泰山学者”、荣获国家“友谊奖”、“齐鲁友谊奖”的专家等高层次人才,贡献突出的;捐赠或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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