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商界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要闻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人口计生
 
标题导航
“新消法”要成利器尚需人性化措施配套
2014年03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消法”要成利器尚需人性化措施配套



  ◎何晨阳

  今年“3·15”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其最大热点莫过于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权利得到明确保护,网购货品有了7天“反悔权”,这着实让消费者和网购族兴奋。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第五十六条还明确了罚则,最严处以50万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此外,“新消法”还对消费者网购商品享有7日“反悔权”进行了明确。
  单从条款看,“新消法”直击要害,并对泄露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处以重罚,网购商品也有了“说理”的依据,可谓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大突破。
  但细细想来,其要真正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器”,尚需一系列人性化配套措施,如个人信息被泄露后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等问题,都需要相应配套措施。
  另外,消费者“反悔权”的落地,也需要更详细的配套。哪些能退哪些不能退、退货运费由谁出、如何防止规定被滥用等,都需要更详细的解释。新规对“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界定很模糊,极易引起买卖双方的“各自解读”,相关部门应对“什么情况下属于不影响再次销售”、“消费者在享受退货服务时有哪些义务”等笼统、模糊的问题予以明确。
  此外,不断高涨的维权成本依然是“拦路虎”。不破解“追回一只鸡,得杀一头牛”的维权窘境,“新消法”怕只能停留在文件上。
  期待相关部门及时出台“新消法”的配套措施,确保工商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处理维权纠纷时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降低甚至免除消费者维权所需的鉴定等费用,同时,进一步简化程序、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时间成本。唯有如此,“新消法”才能变得有力且好用,真正成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器”。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