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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出台办案《意见》伪基站犯罪可根据内容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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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赵金凤 通讯员潘亮 张帅)伪基站不仅严重干扰了居民正常通信,更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近日出台《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明确,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8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了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3月31日,潍坊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就此表示,对“伪基站”的打击力度如此之大,前所未有,相信在一段时间内会对“伪基站”有明显的抑制作用。 据悉,“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出现已有一段时间,但无论运营商还是监管部门,都不愿意明确说明。去年八月,公安部部署指挥北京、辽宁、湖南、广东等12省区市公安机关集中行动,共摧毁利用“伪基站”的违法犯罪团伙7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17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29起,捣毁“伪基站”设备生产“窝点”4处,缴获“伪基站”设备96套。从此之后,全国各地公安、无线电管理部门及电信运营商发现“伪基站”,打击“伪基站”的消息不断。给人一种错觉,“伪基站”越打越多了。 据悉,此前针对“伪基站”的打击办法主要是根据2000年出台的《电信管理条例》及各地的《无线电管理办法》,处罚也主要以罚款为主,而这对于日赚数千元的“暴利行为”来说,根本起不到打击的作用。因此业内人士一直建议从短信内容着手,尤其是对于通过“伪基站”以110、10086、13800138000等号码发送诈骗信息或刻章办证等违法信息的,可视为“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即使无人上当受骗,也可以诈骗罪(未遂)定罪给予严惩。通过诈骗短信的内容,处罚发送者和受益者。 根据《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都是以内容定罪,而不是简单地根据破坏通信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从更深的程度打击了与“伪基站”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这都是明显的突破。尤其是从违反《电信管理条例》或《无线电管理办法》,到可以以八项罪名定罪。 潍坊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去年严打端口发送垃圾信息行为后,垃圾短信(含诈骗短信)的发送转向了新的方式,“伪基站”只是其中之一。此外还有大量的P2P(点对点)网络工具,如电子邮件、微博私信、微信、iMessage、手机应用“通知”等等。打击垃圾信息发送还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据悉,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与网络信息相关的内容,这将在法律层面规范各种网络信息的发送行为,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要求,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根据网络广告监管的实际需要,要求互联网站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应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同时,考虑到公共场所和网络平台作为广告发布平台的特殊性,明确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对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进行的广告活动,有权要求有关主体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治理网络垃圾信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尤其是随着通信、互联网的发展,不断有新的技术出现,而且这些技术会不断打破“时空界限”,这给有针对性的打击带来了不少困难,需要政府、运营商的共同努力,不断丰富完善技术手段,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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