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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民生政策:医疗卫生类    
2014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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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民生政策:医疗卫生类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我市2003年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1.补助对象:自愿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
  2.补助标准:2014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其中,政府补助320元,个人缴费80元。
  3.报销程序:(1)统筹地区内就医报销程序。参合农村居民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予以结报。(2)统筹地区外就医报销程序。一是在统筹地区外就医,要在当地办理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村居民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一日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转诊证明等材料即可回当地补偿。二是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三是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村居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102873,8102820。
  二、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助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逐步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老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市自2013年1月1日起推行新农合大病保险。
  1.保障对象:新农合参合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同时享受大病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2.筹资标准:购买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大病保险资金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从新农合基金支出户中直接列支,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从新农合基金结余或年度新增政府补助中筹集,不会增加财政和参合居民的负担。
  3.保障范围:在政策范围内报销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研究确定。
  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病种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中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重大疾病。
  4.保障水平及补偿方案: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2013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资金对20类重大疾病参合患者住院发生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为20万元。经招标确定,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8000元以内(含8000元)部分报销17%,超出8000元的部分报销73%。
  5.补偿报销流程:(1)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参合农村居民在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实行新农合报销与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报。(2)参合农村居民在不能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先到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报销,再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大病补偿。
  参合农村居民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需报送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卡)原件、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新农合报销凭证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6.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102873,8102820。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政策
  为加快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我市从2008年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府按照参保人数给予补助,为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提供资金保障。
  1.补助对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兼顾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补助标准:2014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其中,政府补助320元,个人缴费80元。大学生属地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政府补助是按照参保居民人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的补贴,不直接支付给个人。
  3.参保及报销程序。参保缴费。一般城镇居民需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办劳保所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费;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在已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治疗终结后,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因转外地治疗或因探亲、旅游、学生放假、外地实习等原因在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部垫付,出院后凭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和费用清单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审核结算。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102873,8102820。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
  为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2009年开展实施9大类2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后年度随着服务项目逐步增加,经费保障标准相应提高。
  1.经费标准:2014年,全市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为35元。
  2.项目内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明确的项目主要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高血压和Ⅱ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等11大类43项。
  3.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卫生局基妇科。联系电话:8090286。
  五、国家新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
  自2009年起,启动实施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妇女“两癌”(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等国家新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政策
  1.政策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免费增补叶酸。
  2.补助标准:按年人均24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资金用于购置叶酸。
  3.叶酸发放、登记和随访流程:各地在结合婚前保健、婚姻登记、孕前保健、孕期保健等工作发放叶酸时,根据具体情况,按每人每天1片(0.4毫克),一次性向准备怀孕的妇女发放足量叶酸,并将发放情况按户籍反馈至乡镇,乡村医生对领取叶酸的妇女,利用各种方式了解并填写《山东省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叶酸服用情况表》,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数量以及妇女相关信息。乡村医生对领取叶酸的妇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随访,督促其按时服用,并将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如果妇女服用叶酸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指导下自行购买继续增补叶酸。高危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登记和随访主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卫生局基妇科。联系电话:8090286。
  (二)农村妇女“两癌”检查政策
  1.补助对象:纳入国家和省级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试点县35-64岁农村户籍妇女。昌乐县、高密市和安丘市为国家和省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试点县,青州市为省级乳腺癌检查项目县。
  2.补助政策:乳腺癌检查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妇女乳腺手诊临床检查、超声检查和钼靶检查;宫颈癌检查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妇女巴氏细胞学检查、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诊断。
  3.项目流程:试点县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在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项目要求的适龄妇女,填写《宫颈癌检查登记册》,并动员其检查,签署《宫颈癌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检查。乳腺癌筛查程序与宫颈癌基本相同。
  试点县卫生部门统一设置台账,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将资金统一核算到人头。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及所检查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卫生局基妇科。联系电话:8090286。
  (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政策
  1.补助对象:具有潍坊市农村户籍、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孕产妇。
  2.补助标准:按年人均50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
  3.补助方式及流程: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结算“一站式”服务。产妇出院结账时,各定点助产机构要按以下程序结算,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助产机构要查验、收回住院分娩补助卡并进行登记、存档。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助产机构将住院总费用、国家规定的基本服务项目补助金额及新农合报销金额填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四联单》,按规定在产妇住院分娩费用里直接减免。
  定点助产机构在门诊或住院处设立公示栏,公示住院分娩补助服务内容和就医流程,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限价标准,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相关信息录入省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并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基本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后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卫生局基妇科。联系电话:8090286。
  (四)6-18岁苯丙酮尿症(PKU)患儿特殊食品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在潍坊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参加筛查并确诊、治疗的6-18周岁苯丙酮尿症患儿均为补助对象(0-6岁PKU患儿由市妇保院新筛中心为其免费治疗)。
  2.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用于购买特殊食品。
  3.补助方式及流程: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根据患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确定患儿年龄,患儿名单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市妇幼保健院每年为每位患儿提供就诊卡,充值2万元,用于购买特殊食品。就诊卡由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保存管理,专卡专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治疗医师根据患儿实际需要制定食谱,确定发放食品种类、数量,保证患儿得到切实有效的治疗。患儿家长凭有效证件和《苯丙酮尿症特殊食品家庭领取回执单》到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营养药房领取特殊食品,特殊食品每季度发放一次。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卫生局基妇科。联系电话:8090286。
  (五)新生儿“四病”免费筛查政策
  1.补助对象:父母一方具有潍坊市户籍、在潍坊市内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产妇所娩活产新生儿。
  2.补助标准:按每名新生儿150元补助标准实施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免费筛查,筛查病种为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
  3.补助方式及流程: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由服务对象先行垫付,各助产医疗机构收取,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实验检测等费用与血样同步上交到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新生儿筛查后一月内,服务对象持相关材料到指定机构报销。原则上以母亲户籍为报销地点,若新生儿母亲为本市户籍,则持新生儿母亲户口本、妇幼保健IC卡到母亲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县(市、区)卫生局指定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若新生儿母亲为外地户籍,新生儿父亲为本市户籍,则持新生儿父亲户口本、结婚证、妇幼保健IC卡到父亲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县(市、区)卫生局指定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卫生局基妇科。联系电话:8090286。
  (六)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政策
  1.补助对象: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费用,政府予以补助。贫困白内障患者是指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户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持低保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贫困证明,有白内障患者手术适应指征的白内障患者。白内障患者贫困情况由民政部门确认,贫困白内障患者筛查由残联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审核确认。
  2.补助政策:市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按照定额补助的原则一次性下达手术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多渠道统筹解决。
  复明手术包括免费手术和减免手术。对无手术经费支付能力、自愿接受免费手术的贫困患者,定点医院要对其施行免费复明手术,费用严格控制在项目补助和配套经费内。对有一定支付能力自愿接受减费手术的贫困患者可施行减费手术,患者可选用不同价位的手术耗品和手术服务,超过项目当年补助标准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支付。
  3.申请流程:居民申请贫困白内障手术,在当地残联的组织下进行白内障筛查或自行到贫困白内障项目定点医院进行免费白内障筛查。筛查出的贫困白内障患者领取《山东省白内障患者筛查信息登记与手术审批表》,填写个人信息;村、街道办事处、残联或民政部门对其家庭贫困状况审核盖章,提供贫困证明。
  患者持经审核盖章的《山东省白内障患者筛查信息登记与手术审批表》和贫困证明到当地“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定点医院登记,办理住院手续,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出院结算时医院直接减免住院费;对实行减免手术的患者,剩余住院费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卫生局医政科。联系电话:8091608。
  六、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策
  1.实施范围:为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负担,自2011年1月1日起,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12月31日起,纳入省市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基本药物配备: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收录基本药物520种。
  3.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及销售: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基本药物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4.补助政策:一是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中心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与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有效衔接,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服务人口,政府分别按年人均25元和40元的标准打包购买。二是有效实施“以奖代补”。对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发挥资金引导作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继续深化管理体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综合改革。三是规范开展定额补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省统一规划村卫生室,按每所村卫生室配备2名乡村医生、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采取“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拨付。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卫生局基妇科。联系电话:8090286。
  七、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1.政策内容:城乡医疗救助,是政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的制度。2013年,我市出台《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办法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
  2.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政府供养的孤儿;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3.救助方式:坚持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服务。主要方式包括(1)资助参保(合)。政府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和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2)住院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3)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以及急危重症,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4)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5)慈善救助。对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给予慈善救助。
  4.救助标准:(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人均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适当提高住院费用救助比例,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2000元;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2)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患有血友病、尿毒症透析、脑瘫的抢救性治疗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及急危重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5.申请程序:(1)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凭身份证、城乡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对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2)未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因特殊情况到辖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他困难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A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居)民委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B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C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审查申请人医疗费用时,应当剔除单位补助、社会捐助的医疗费用和参加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等。医疗救助费用结算范围应当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相衔接,对超出当地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
  6.资金发放:(1)资助参保(合)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资助参保(合)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核算。(2)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救助资金,在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3)其他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名单、审批资料、救助金额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县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发放到人。
  7.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联系电话:8090139。
  八、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根据潍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2006年开始实施该政策。
  1.补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4)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家庭夫妇中为农村居民且同时符合以上(2)(3)(4)条件的一方也享受该政策。
  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3.申请程序:(1)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并公布。(3)市级、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并备案。(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公示。(5)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6)县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账户。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计生委发展规划科。联系电话:8090344。
  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根据潍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潍坊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市自2008年开始实施该政策。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全市城镇和农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经医院或计生服务部门鉴定为三级以上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也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失独计生家庭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自2013年7月起,我市对年满49周岁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1.补助对象: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潍坊市境内;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补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35元(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城镇每人每月27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一、二、三级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补助分别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
  3.申请程序:(1)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进行资格审核;(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5)县级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账户。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计生委发展规划科。联系电话:8090344。
  十、农村育龄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政策 
  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自2013年开始全面实施该政策。
  1.补助对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至少一方具有潍坊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潍坊户籍但在潍坊居住半年以上)。
  2.检查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病毒筛查、影像学检查在内的14项医学检查,以及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服务。
  3.补助标准:每对夫妇240元。
  4.申请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到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持卡到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免费检查。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计生委科技科。联系电话:8090353。
  十一、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免费计生技术服务政策 
  1.补助对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2.免费检查项目:(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3.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计生委科技科。联系电话:809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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