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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应用型人才培养“绿色通道”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4月1日起施行
为高三学生做考前心理辅导
开展“珍爱生命安全”活动
2014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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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4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见习记者吕秋丽)山东省教育厅公布的《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4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据悉,这份规定首次提出了三种学前教育机构类型: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对教职工队伍和经费保障、园务管理与保育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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