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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民生政策:住房保障类     
201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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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民生政策公开 (四)
全市民生政策:住房保障类     



  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民本民生,把更好地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建设文明富裕新潍坊的重中之重。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动落实好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民生政策,不断强化群众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我市民生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从4月2日开始,对现行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支农惠农、其他保障7大类、67项民生政策,我们将开辟专栏每周发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这些政策由各县市区具体兑现落实,为更好地服务城乡居民,此次一并公开市级主管部门咨询、监督电话。对今后新出台民生政策,我们将及时整理,不定期公开,敬请关注。
  一、中心城区居民住房保障补助政策
  (一)保障对象
  中心城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滨海区、峡山区、综合保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和单身人员。
  (二)保障方式
  1.廉租住房保障。包括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形式。租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群体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实物配租是指政府筹集廉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两种形式。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群体到市场上自主购买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实物供应是指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出售。
  (三)申请条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000元;
  2.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符合本条1、3款规定,无私有住房且年龄达到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本条1、3款规定,无私有住房且年龄达到28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四)申请材料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2.住房情况证明。一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证明。二是由市房产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三是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证明;
  4.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需提供租赁协议;
  6.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五)申请时间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每年1、4、7、10月1—15日为申请受理时间。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供应:
  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政府确定价格标准后,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出台配租或销售方案,组织分配。
  (六)申请审查程序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分别进行审查;市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领取许可证。
  (七)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户籍在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区、经济区、综合保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单身)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单身)补贴5.4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区、峡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单身)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单身)补贴3.6元。
  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家庭补贴60平方米(建筑面积),租房面积达不到60平方米的,按租房面积补贴;租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
  2.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户籍在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区、经济区、综合保税区家庭(单身)购买住房,每户补助8万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区、峡山区每户补助4.8万元。每个家庭享受补贴购房只限一次,购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100平方米。
  (八)保障退出
  1.廉租住房保障。政府每年对已享受政策的家庭(单身)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鼓励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单身),尽快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购房家庭5年内(含5年)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给予其当年货币补贴50%的奖励,50%退还政府;5-1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迟1年,奖励补助的金额减少5%,退还的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的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未按规定退还货币补贴的家庭(单身),不得上市交易已购住房,也不得购置其他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供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因遗赠、继承等原因转移房屋产权的,受赠人或继承人需持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二、中心城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补助政策
  (一)保障对象
  中心城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滨海区、峡山区、综合保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有稳定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年及以上、已婚或年龄达到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两种形式。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群体到市场上自主购买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实物供应是指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出售。
  (三)申请条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000元;
  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
  3.有稳定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年及以上;
  4.已婚或年龄达到28周岁及以上单身。
  (四)提报材料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
  2.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到工作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市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情况协查通知单》,到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出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工作单位出具经所属地人社部门备案的《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及期限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5.工作单位到所属地社保中心开具连续2年及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6.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五)申请时间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每年1、4、7、10月1-15日为申请受理时间。
  2.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政府确定价格标准后,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出台配租或销售方案,组织分配。
  (六)申请审查程序
  申请人到工作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分别进行审查;市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领取许可证。
  (七)保障标准
  单位所在地在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区、经济区、综合保税区范围的,每户补助8万元;在坊子区、寒亭区、滨海区、峡山区的,每户补助4.8万元。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购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100平方米。
  (八)保障退出
  与中心城区居民住房保障补助政策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相同。
  (九)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电话
  潍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188831 
  奎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215966
  坊子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2281817
  寒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257078
  高新开发区房管局:8786833
  滨海经济开发区房管局:5330654
  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8060862
  峡山生态发展区规划建设局:7734777
  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局:2228089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2012年,我市纳入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由中央统一下达,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
  1.补助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2.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国家每户补助7500元;省补助每户约4000元。
  3.申请程序: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审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改造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资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科。
  5.联系电话:809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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