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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潍坊市委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潍坊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2014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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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潍坊市委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潍坊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4月8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潍坊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中央《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推进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改、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各类资金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第六条 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追加,因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追加的,按程序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提前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经费。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内差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各部门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条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加强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对工程采购支出,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以及单件价格超过5万元的支出,全部实行直接支付。加强公务报销结算管理,对纳入强制消费目录的办公费、差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等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对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以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支付,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
  第十条 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每个财务独立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不得公款私存。完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备案制度和年检制度,严格控制银行账户开设。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的,账户一律撤销,资金全部收缴财政。
  第十一条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方式向社会购买。坚持规范操作,完善购买程序,确保社会力量公正参与竞争,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通过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严防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增机构的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要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现行财务和会计准则,完善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现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构建单位内控规范体系,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运行成本,防范政府财务风险,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党政机关资产管理,建立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的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新增资产实行配置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明确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标准。完善资产处置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合理、节约、有效使用。根据各地实际,鼓励建立政府公物仓,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统筹调配机制,促进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综合利用效益。
第三章 国内差旅
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干部出差,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乘坐轮船不得乘坐一等舱,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县级及以下干部出差乘坐火车硬席或动车(高铁)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乘坐轮船为三等舱,乘坐飞机为经济舱。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差旅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不得住套间。
  差旅人员应在住宿宾馆或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第十九条 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二十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和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团组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要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要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主要供应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潍坊市内人员一律不上酒。
  党政机关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要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党政机关要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应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第二十七条 外宾接待工作要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严禁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外事接待开支标准和警卫工作规定,从严控制会见、宴请的规模和次数,尽量压减陪同和工作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上述设施或者场所建设。
  第三十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三十一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经鉴定达不到节能减排环保标准要求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置;其他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或移交政府公物仓。
  根据中央有关公务用车改革的具体意见,建立新型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要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三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对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等,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会议要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精简会议数量,可以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议分类、会议审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分类确定各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数。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严格会议审批,应按程序报批的会议,必须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说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批准后组织召开。
  第三十七条 优先安排使用内部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以本地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十八条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节约费用支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上烟酒。会场不得摆放花草,不得制作背景板,不得提供水果。
  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和办公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完善党政机关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要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以及应报批会议的批复文件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应按程序报批的培训,必须提前向培训审批机关提出书面请示。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财政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明确培训审批、培训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举办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要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收回缴公物仓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项目管理,从严掌握,总量控制,不得自行设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市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不准借举办活动乱发钱物或者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四十三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要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借(占)用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改造维修、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严禁以下属单位名义变相建设机关办公用房。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要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符合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用土地,严禁占用耕地。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严禁以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对已有国家建设标准并列入专项规划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相关建设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对建设标准规定内容中需设置的少量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可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者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化概算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评审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新建、迁建、改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要打破部门、系统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或遇突发自然灾害,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改造维修。改造维修项目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落实审批许可、评估论证、计划编制、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制度。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改造和维修,要严格进行审批。属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阳光大厦和其他集中办公的楼座,其改造维修项目,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报改造维修计划,组织评估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后,所需投资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独立办公的楼座,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改造维修计划,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所需投资全部由使用单位负担;其他楼座由市国资中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负责改造维修,所需投资经市财政批准后,从行政事业资产经营收入中列支。
  办公用房改造维修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与财政评审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自行改造维修的,财政不安排拨款。
  新建、迁建、改扩建、维修党政机关办公楼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维修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使用调配、统一维修管理。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统一过户到市财政国有资产专司运营机构(即市国资中心)名下,实行统一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属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阳光大厦和其他集中办公的楼座,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维护;经批准仍实行独立办公的楼座,由原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楼座,由市国资中心负责管理维护。管理维护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果,节约财政开支。由市总工会管理使用的资产在明晰产权后,属工会资产的,移交市总工会管理,其他资产移交市国资中心管理。
  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进行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并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从整合办公用房资源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市级党政机关推行集中办公制度,集中办公用房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使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优先从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或阳光大厦空余的办公用房中解决;不能解决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其他集中办公房产中解决。剩余房产统一由市国资中心管理处置运营。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十一条 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资源消耗定额标准,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建立党政机关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目标责任管理,完成情况纳入节约型机关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资源消耗设施运行,推进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倡导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
  党政机关要带头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环保办公用品,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型办公设备,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提高节能产品采购比重。
  第五十三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已到更新年限但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党政机关及其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或者设立的临时机构等所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优先从政府公物仓存量资产中调剂使用,存量资产不能满足需要的,属党政机关的,列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属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或临时机构的,由政府公物仓按规定程序购买后出借申请使用单位,并按规定时限收交。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要按规定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四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将社会宣传、理论宣传、新闻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典型宣传、文明创建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类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要加大采访报道力度,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行为给予曝光。
  注重发挥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的影响力和引导作用,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要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要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典型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各类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教材、进课堂,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七条 党政机关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要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要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九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要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六十条 各级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一并开展,督查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明察暗访、集中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邮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将贯彻落实中央《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工作情况作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
  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会议活动等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超标准购置公车等公款消费中奢侈浪费问题,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违反中央《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要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改造维修、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追究效果。
  对违反中央《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或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中央《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中央《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人员、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从重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七十二条 违反中央《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收缴或责令退赔。
  第七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全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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