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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解读
201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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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解读



  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展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时延长了执行年限。
  近年来,为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此次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之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有所扩大,具体内容是: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市国税局对2013年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数据测算,此项优惠政策出台后,我市2014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享受减半征收的小微企业将有25085户,占国税系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户数的83%,预计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1.3亿元。 
  据市国税局所得税科负责人张志华介绍,目前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税务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张志华还说,此次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范围后,潍坊市国税局对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还将继续优化。在以前,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审批管理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需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这种管理模式,一些企业觉得麻烦,就自动放弃申请。为改变这一状况,前期,潍坊国税部门已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由原来的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具体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可以自己计算享受优惠。到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下一步国税部门还将根据上级要求继续优化,进一步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虽然是在2014年4月份出台的,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由于2014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已经结束,因此,凡2013年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且2013年已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企业,从二季度预缴申报开始即可一并享受减半优惠。
      记者朱永昌
      通讯员曹君志 岳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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