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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提高救助准确性和社会公信力 |
——《潍坊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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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潍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潍坊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14〕12号),要求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提高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共分为总则、组织领导、核对内容、核对程序和办法、监督管理5章26条。 组织与领导 暂行办法规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当地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对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将核对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安、财政、人社、建设、水利、工商、税务、农机、银行、证券、保险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核对内容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状况。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办法明确了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国家明确规定不应当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核对对象家庭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成员,在本地居住,无身体残疾、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收入证明的,参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收入。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从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核对对象子女成家的,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算的赡养费计入核对对象家庭收入。 核对程序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调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定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相关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对工作通过下列途径开展:工资性收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经营性收入通过调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财产性收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转移性收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水利移民补贴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实物财产通过调查房产、车辆、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货币财产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监督与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社会救助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申请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定证明书。各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确保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开展入户调查、走访调查、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核对对象隐瞒收入和财产或者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实施救助部门不予救助;已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取消其有关救助资格,追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录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当地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对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以外的用途。泄露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单位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耿永胜 董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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