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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访工作 维护大局稳定
2014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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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访工作 维护大局稳定
——市信访局负责人就《信访条例》答记者问



  信访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长治久安。为引导社会各界坚决打击非法上访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近日,记者就《信访条例》相关问题采访了市信访局负责人。
  问:什么是信访?
  答: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问:信访工作总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信访工作总的指导原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制定信访法规的依据,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指南。即:牢记为民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
  问:《信访条例》确立的五项具体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二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五是责任原则。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问:《信访条例》为畅通信访渠道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更加灵活,增加了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提出信访事项的规定;二是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接访渠道的义务,包括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三是规定了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的内容;四是要求市、县、乡人民政府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县级以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对反映的突出问题主动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的制度。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哪级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其履行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是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是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是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是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是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问: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怎样的工作机制?
  答: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问:信访人哪种行为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答: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问:信访人对哪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这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答: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③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④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问: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答: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于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无权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出。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第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问:有关机关对采取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什么?
  答: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问:在信访活动中要注意避免出现哪些情况?
  答:一是集体上访。集体上访是指人数超过5人的来访。《信访条例》中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是越级上访。《信访条例》中规定:“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果对基层信访工作不满,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反映,但是不得随意越级上访。
  三是暴力上访。信访是一种法律救济渠道,信访人必须遵守信访规则,依法信访,维护信访秩序,但有少数信访人却采取暴力手段来达到目的,这种方式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还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四是长期上访。根据《信访条例》,信访问题经过初步处理、复查和复核三个环节就已经终结。有少数人为满足自己不正当的要求,利用信访为手段,就相同的问题上访几年甚至几十年。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其要求也不能被满足,如果信访人存在违法行为,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哪些方式处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问: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怎样对待?
  答: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问: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怎样处理?
  答: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如何对待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等?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处理,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如何受理?
  答: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如何处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问: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如何处置?
  答: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什么?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问:对什么样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的方式及其他规定是怎样的?
  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问: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哪些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答: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问:信访事项的办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多少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多少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问: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多少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多少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答: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问:复核机关是否可以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是否计算在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答:复核机关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问:信访听证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答:一是目的要明确,听政的重点是解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二是程序要规范,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三是方法要妥当,坚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四是工作要周密,准备工作要充分,切实把相关的各项工作做深做细;五是范围要适宜,尽可能让涉及信访事项的相关方面和权威人士参加;六是用法要得当,一定要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
  问: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是否受理?
  答: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怎样处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什么样的建议?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哪些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什么处分?
  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什么处分?
  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什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么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什么处分?
  答: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问: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信访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一、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问:目前,一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一些机关对发生的信访事项,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请问信访条例对解决这些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的信访事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需要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为此,信访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信访事项的发生。信访条例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作用。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说明理由。 
  四、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问: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准确划分涉法涉诉信访与其他性质信访的界限,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书,根据所反映的问题,引导信访人到相关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以及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只做统计,不予登记,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分别转同级政法机关按程序依法处理,不再集中统一交办。
  问:《信访条例》对来信处理方式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一要求对不予受理的来信问题要告知来信人,即“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来信,“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下级行政机关”,采取这种方式的要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三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问:信访人有哪些权利?
  答:①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②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③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④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⑤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⑥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⑦要求信访听证的权利。
  问:信访人有哪些义务?
  答:①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②遵守走访形式的义务;③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④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
  问: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答:①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写信人自己不会写或写不好时,可以找人代写,有条件的最好打印。这是信访工作人员搞清楚信中反映问题的基础。②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不夸大,也不缩小。语言表达要简捷清楚,让人看了一目了然,一页纸能写明白的,绝不用两页。这样既节约写信人的成本,也节约工作人员的时间。③反映问题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倡一信一事,就是一封信只反映一个问题或一类问题,且这些问题应属于党委、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管辖处理,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应直接向司法机关反映,这样便于来信的办理和问题的处理。④一定要写清楚联系地址和联系人,有电话的,最好留下联系电话,有工作单位的,应写清楚本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名称。这样有利于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也便于反馈问题的处理结果。⑤提倡充分利用网络,通过电子邮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可以节约大量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保密性。
  问:什么是正常上访?
  答:上访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公民正常上访行使检举、控告、批评、建议和申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所谓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以走访的形式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申诉等。
  问:什么是非正常上访?
  答:所谓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到明令禁止上访的区域和敏感地区、重要场所聚集甚至滋事的行为。
  问:何谓重复信访,有关机关是否应当受理重复信访?
  答:信访人两次以上到同一个机关信访,为重复信访;在规定期限的重复信访,有关机关将有权不予受理。《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特别提示:《信访条例》第16条所指的“规定期限”,一般为60天,情况复杂的为90天。
  问:为什么不提倡集体上访的形式?
  答:《信访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用意是,尽量不要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党中央和国务院一贯主张,群众上访,不要采取集体形式,因为集体上访对国家对群众都不利。集体上访一旦成为事实,不管组织者主观愿望如何,它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政治影响更是不可挽回的,而且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被利用,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哪六种禁止行为?
  答:(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问:信访人如何保护、实现自己的信访权利?
  答:信访人的信访权利,是指有权通过信访途径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第41条)。信访人要保护、实现自己的信访权利,首先必须做到四个方面:第一,必须客观真实提出信访事项,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条例》第19条)。第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条例》第20条)。第三,必须符合到指定接访场所、推选5名以下代表走访等要求(《信访条例》第18条),以及参加有关机关针对信访事项进行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公示开展的工作(《信访条例》第13条、第31条、第35条第2款)。第四,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复查、复核请求权,在复核后不再重复信访(《信访条例》第34条、第35条)。
  问: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信访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18条、第20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第2款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王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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