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海洋与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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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的国际法律地位
2014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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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的国际法律地位



  领海基点和领海基线:是计算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起始点。通常是沿海国大潮低潮线,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在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便使用直线基线划分的方式,即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自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点,这些点就被称为领海基点,这些直线就是这一海域的领海基线。
  领海: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包括领海上空、海床和底土主权。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外国军舰及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在沿海国领海内享有豁免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
  毗连区:指邻接沿海国领海,但在领海范围之外一定宽度的海域,是保护沿海国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海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行使必要的管制措施,包括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得超过24海里。我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为12海里。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2)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3)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事项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一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
  大陆架: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不到200海里,则扩到200海里,最大可达350海里的外大陆架。沿海国对大陆架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利用享有“主权权利”。
  公海:是沿海国领海、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所有国家在公海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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